学会章程 您的位置:首页 >> 学会之窗 >> 江苏省针灸学会 >> 学会章程
针灸章程
点击次数:10942次2013-3-15



江苏省针灸学会章程
2016928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Jiangsu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MoxibustionJSAAM)。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针灸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针灸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针灸医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针灸及相关的自然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针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针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针灸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促进针灸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营造健康和谐的学术氛围,提高针灸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针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针灸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执行国家科技工作和卫生工作、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针灸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科教人才兴省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开展针灸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坚持依法办会,不断深化改革,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针灸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在学会办事机构层面建立联合党支部,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根据不同学科或专业分化,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本会聘任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学会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内设办公室、学术部、组织部、信息部,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本会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针灸学术交流,传播最新针灸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针灸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针灸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针灸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使针灸科技人员紧跟医学科学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普及针灸医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针灸医学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临床医师的针灸学术新进展、新技能的培训、考核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等工作;开发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实施远程医学教育。

六、加强和发展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及世界各国传统医药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针灸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针灸科技决策论证,提出针灸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密切与企事业单位的针灸医技科研公关协作,开展针灸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中介转让针灸技术最新科研成果,举办针灸科技展览,推进针灸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接受与中医药领域相关的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资助中医药科研课题研究,资助会员参与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

十、联合设立并共同主办“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评选和奖励优秀的针灸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针灸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三、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针灸科技人才,对为我省针灸医学科技发展做出重大成就和重要贡献的优秀会员,以及成绩突出的青年和基层优秀会员实行奖励。优秀会员奖项暂设“中医药突出成就奖”、“中医药终身成就奖”;“中医药优秀青年奖”、“优秀基层中医奖”。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根据会员分类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
    1.
各市针灸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针灸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二、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等医药院校毕业,从事针灸医疗、教育、科研、编辑、出版、生产、经营工作,获得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工程师、技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者;
    2.
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专科会员
   
符合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委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风正派,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并热心承担学会工作;单位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人员。
   
四、资深会员
   
具有30年以上会员资格,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针灸科技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荣誉会员
   
外藉针灸医学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我国友好,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者;或对我省针灸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针灸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学生会员
    1.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的高等医药院校在校优秀学生;

2.热心参加本会工作。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二、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审核批准,统一颁发会员证。
   
三、台港澳地区人员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四、专科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学会、各相关单位推荐,本会审核批准,统一颁发委员证。
   
五、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荣誉证书。
   
六、学生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就读学校的学生工作处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生会员证。

七、本会对新会员颁发会员证,同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加入本会成为会员的同时,即具备中国针灸学会的入会资格。鉴于会员的双重身份,省级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本会印制,国家级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中国针灸学会印制,或委托本会分别印制。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
    2.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普通会员、专科会员的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3.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减免会务费或培训费10%
    4.
享有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专科会员优先入选本会专家咨询、专项评审、专项鉴定等各类专家库,并推荐为全国及国际性学术组织成员。

三、资深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
   
终身享有资深会员的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会讯》、《汇要》等资料。
   
四、荣誉会员的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
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会务费减免10%
    3.
优先获得本会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培训班等项目的合作授权;
    4.
受邀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名誉职位。

五、学生会员的权利

1.免交会员费;

2.优先获取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继续教育培训等,可申请免除会务费或培训费;

4.院校毕业后,学生会员的会籍自动解除,可按规定优先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8.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普通会员、专科会员的义务

与单位会员的义务相同。
   
三、资深会员的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中医药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以及参与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工作等。
   
四、荣誉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
加强与本会联系,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4.
支持本会工作,热心资助本会活动。
   
五、学生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3.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会务工作;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会员证书或聘书有效期满则自动作废。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以及监事的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二、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医药企业家和优秀中青年代表。

三、新任理事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理事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本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批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三、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时,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参加选举理事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或召开在宁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八、领导干部兼任的,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通信或网上发布等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起止时间同理事会,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费。
   二、国(境)内外、省内外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所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部门的资助。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事业发展和办公用房的租赁、购置或修缮,以及聘用人员的薪酬等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在15日内报请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程序终止业务: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928日江苏省针灸学会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号:  
密  码:  
      
     会员证书查询
     委员证书查询
     学分证书查询
版权所有 © 2013 江苏中医药信息网 苏ICP备2020049628号 技术支持:光芒科技  
Copyright @ 2013 www.jstc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江苏省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1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