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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JSAC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中医药及相关的自然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弘扬优秀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营造健康和谐的学术氛围,提高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为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 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在《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中医药法》关于“继承 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认真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执行国家科技工作、卫生工作和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中医药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坚持依法办会,不断深化改革,遵循传承创新发展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坚持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的思想,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建工作,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学会办事机构层面建立党支部,在学会分支机构层面建立党建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第六条 本会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根据不同学科或专业分化,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 282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传播最新中医药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文化、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使中医药科技人员紧跟医学科学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普及中医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中医药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 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临床医师的中医药学术新进展、新技能的培训、考核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等工作;开发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实施远程医学教育。
(六)加强和发展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及世界各国传统医药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中医药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中医药科技决策论证,提出中医药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密切与企事业单位的中医药科研攻关协作,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中介转让中医药最新科研成果,举办中医药科技展览,推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接受与中医药领域相关的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资助中医药科研课题研究,资助会员参与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
(十)按照规定向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备案申报设立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
(十三)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一)单位会员
1.各市中医药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 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高等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编辑、出版、生 产、经营工作,获得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工程师、技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同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中医药学科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以及监事的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
(二)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医药企业家和优秀中青年代表。
(三)新任理事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连任理事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按推荐时年龄计算,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和上级委派任职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本会会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批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三)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时,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参加选举理事总票数的 2/3。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 2/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八)领导干部兼任的,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聘任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学会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内设综合办公室、学术发展部、组织管理部、信息宣传部,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通信或网上发布等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每届任期 5 年,起止时间同理事会,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所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部门的资助。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事业发展和办公用房的租赁、购置或修缮,以及聘用人员的薪酬等支出和委托业务专项。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在 15 日内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程序终止业务: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9 月 24 日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专业委员会名称与成员 111内科专业委员会 112外科专业委员会 113妇科专业委员会 114儿科专业委员会 115眼科专业委员会 116耳鼻咽喉科专业委员会 117皮肤科专业委员会 118骨伤科专业委员会 119肿瘤专业委员会 120急症专业委员会 121老年医学专业委员会 122护理专业委员会 123心血管专业委员会 124肝病专业委员会 125脾胃病专业委员会 126肺系疾病专业委员会 127肾病专业委员会 129脑病专业委员会 130糖尿病专业委员会 132风湿病专业委员会 133外治法专业委员会 135感染病专业委员会 136男科专业委员会 137肛肠科专业委员会 139推拿专业委员会 141药剂管理专业委员会 142药学专业委员会 143新药研究开发专业委员会 145名家流派研究专业委员会 146基础理论与文献研究专委会 148信息宣传专业委员会 149针刀医学专业委员会 150科普专业委员会 151络病专业委员会 152青年中医研究委员会 153中药饮片研究专业委员会 154经方研究专业委员会 155膏方研究专业委员会 156高血压病专业委员会 157基层中医药服务专业委员会 158五运六气研究专业委员会 159手法研究专业委员会 160不孕不育专业委员会 161颈腰痛专业委员会 162经典病房专业委员会 163慢病管理专业委员会 164治未病专业委员会 165炎症性肠病专业委员会 166中药资源专业委员会 167痛症专业委员会 168中医养生康复专业委员会 169 全科医学专业委员会 170 乳腺病专业委员会 171 中医药文化专业委员会 172 疑难罕见病专业委员会 173 中医县域医共体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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