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stcm.com 2007年6月14日 8:38:26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等教育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要求进行了调整。为此,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部分学校暂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设置,年招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时限截止到2010年。允许招生的学校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举办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自2007年起,除经审批同意招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学校可以继续举办。 为提高农村在岗乡村医生的中医药服务水平,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实施的注册乡村医生中等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招生。 通知指出,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的中等中医类专业,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中医相关技术类专业,不以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为目标,其毕业生取得的学历不作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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