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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实施意见》满足社区居民中医药服务需求
点击次数:2046次2006-10-6

www.jstcm.com        2006年10月6日             8:51:52    中国中医药报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实施意见》确定了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即坚持中西医并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坚持依托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和发挥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整体推进;改革创新,稳步发展。建立和完善可持续性发展的北京社区中医药服务管理机制。到2010年,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慢性病防治及保健康复的中医药参与率不低于90%,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城区达到执业医师总人数的25%;远郊区县达到15%。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要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立中医诊室、中药房及配备相应的中医诊疗设施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成药,有条件的提供中药饮片服务,配备常用的中医诊疗设备,提供针灸、推拿、拔罐、熏蒸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在全市范围内完善中医类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凡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别人员,均可参加全国及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医类别的全科医师相应职务。非全科医学专业(中医类)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有针对性的中医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由市卫生、中医等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转为中医类全科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非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都应具备一定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到2010年在岗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中医适宜技术培训率达到100%。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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