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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召开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行政指导会
点击次数:16次2025-10-27
为贯彻落实中央网信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自媒体”规范开展医疗科普行为意识,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0月24日,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召开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行政指导会,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宣传职能处(室)负责同志,省属医院宣传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医疗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中央网信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全省医疗科普类“自媒体”账号注册、信息发布、日常运营等情况及管理和规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文件精神进行深入解读。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结合各自职能围绕资质认证规范、平台主体责任、医疗广告合规等方面,进行行政指导。会后向广大“自媒体”医疗科普从业人员发布《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提示函》,倡导医疗科普“自媒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网络行为,聚焦专业价值、良性运营、健康发展,共同营造清朗、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此次行政指导会的召开,为全省“自媒体”医疗科普领域划定合规红线、明确功能定位,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统筹协作、宣传引导、秩序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良好、健康科普传播生态。




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自媒体”规范开展医疗科普行为意识,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支持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生产传播,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网络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网信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规范提示如下:

医疗“自媒体”账号
资质认证规范及行为管理提示

1. 有资质申请医疗科普“自媒体”人员分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学院校人员、医药研发机构等不同医疗领域人员类型。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划分医师(中西医)、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科研人员等类型,提供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药学)等资质证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具体到科室)等材料。

对医学院校、医药研发机构等人员,提供学校学院出具的在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材料。其他医疗领域从业人员,结合账号名称、简介等情况提供相应医疗资质证明材料。

2. 配合网站平台做好资质核验工作。申请医疗科普“自媒体”人员应主动配合所申请的网站平台资质核验工作,要对认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证件、单位证明的时间期限、落款部门等真实性负责。

3. 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严禁“自媒体”从业人员无资质或提供虚假材料认证账号并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

4. 医疗机构加强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其在职中西医医务人员网络行为的规范管理,对存在不良网络行为的医生等,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提示

1. 清晰展示账号资质信息。网站平台应严格对账号进行分类核查,未经认证的账号不得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同时督促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进行认证信息展示,包括资质证件名称及专业范围、所在机构准确名称及在职状态、签约 MCN机构名称等,保障内容专业性及公众知情权。

2. 严格标注医疗科普信息来源。网站平台应明确要求发布或转发医疗科普内容时,需严格标注信息来源;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结合医疗领域素材摆拍剧情等合成医疗科普信息,需明确标注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要对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确保科普内容可追溯、可验证。

3. 强化网络行为规范。网站平台应强化对医疗科普领域账号网络行为的规范,加强违法违规医疗科普行为发现处置,从严管控违规提供线上付费诊疗服务及认证医生本人直播不出镜,将用户引流至社交平台或无医疗认证资质账号进行互动、交易等行为。

4. 严处违法违规信息及账号。网站平台应坚决清理传授无底线蹭流量打造“网红医生”、借两性健康知识传播色情擦边内容、利用AI编造发布涉医领域同质化文案、假冒医生身份开展科普等违法违规信息。对存在问题的账号,要依法依约给予相应的处罚。

“自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合规提示

相关“自媒体”账号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包括:通过宣传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的;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的;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的;以病历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的;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的;存在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的。

希望广大“自媒体”医疗科普从业人员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科普活动,持续加大中西医相关医疗科普知识供给力度,将更多权威、专业的健康知识传达公众,网站平台强化医疗科普领域“自媒体”账号的规范管理,持续营造清朗、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内容来源:健康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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