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今年将制定中医药法。这引起关心中医药发展的代表委员们的强烈反响。中医药立法从提出至今已31年,2011年,《中医药法(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对于中医药法的期待更显迫切,他们呼吁——中医药立法进程再快些。
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提案中建议加快制定中医药法,强调了4个“迫切需要”。今年他在相关提案中再次建议:加快推进中医药法立法进程,抓紧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尽快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自1983年董建华等代表提出中医药立法议案以来,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中医药立法。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医药法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力促中药法早日出台
目前的《中医药法(草案)》突出了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宗旨,立足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相关制度设计合理,体现了中医药的规律和特点。
对于加快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建议:妥善解决“争议”,部分民族地区希望以“传统医药”为名立法。“中医药”和“传统医药”名称之争并不是关键问题,要从国家战略高度,以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处理争议。求大同存小异。
已是五届人大代表的河南省邓州市中医院院长唐祖宣和张伯礼均建议,国务院相关立法研究部门加快对中医药法的审议,及早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法立法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促进中医药法早日出台。
出台中医药法是依法行政需要
“2014年是我国第一部中医药法立法的关键时期。”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李慎明认为,中医药法应能真正落实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方针,贯彻党和国家“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引导、规范并促进中医药健康、自主和可持续发展。
李慎明说,“健康”符合中医药自身基本原理和生成发展规律,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自主”是由我国自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生存和发展的标准及规则,为实现自主原始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不仅要从中医药工作满足当前需要,更要立足根本、面向未来,从有利于中医药在健康和自主生存的情况下能够永续生存和永续发展的角度来制定中医药法及相关法规政策。
“加快制定出台中医药法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唐祖宣认为,中医药法制建设滞后,应该在国家立法层面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从而更有效、持久地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倒逼”态势让立法迫在眉睫
保护和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发展,应对中医药面临的国际竞争和挑战,必须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
张伯礼指出,“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发展十分必要和紧迫。”中医药的理论思维、学术体系、发展规律、传承模式等均不同于现代医学,但目前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不能充分体现中医药发展规律。
据WHO统计,目前世界上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做到了对传统医药单独立法管理,保护本国传统医学的发展。
张伯礼指出,面对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药中的领先地位,迫切需要我国制定一部中医药专门的法律。面对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倒逼”态势,加快中医药立法已迫在眉睫。
李慎明表示,要针对“中医思维弱化、中医评价西化、中医学术异化、中医技术退化、中医特色优势淡化”问题动真格,“中医药法”必须具有切实保护、利用和发展中医药的明确指向和功能实效。在管理体制、执业政策、药品审评、医疗保险、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给予充分的法制保障。
“中医药相关部门和地方法律法规都应符合宪法规定。”李慎明说,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以上规定和原则来规划、建设和利用中西两类医药卫生资源,否则即为违法。各级人大应该据此考察、审核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唐祖宣认为,加快制定出台中医药法已具备良好的立法实践基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在行政法规层面,先后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已涉及到中医机构、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全国政协常委、致公党中央常务副主席蒋作君,致公党中央副主席程津培则在会上呼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家战略,目前,中医药立法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应及早出台,才有利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