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stcm.com 2005年12月21日 16:33:07
据中国中医药报消息,近日,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崇其研究员在接受有关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医药立法急需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关于中医药的方针和政策法律制度化,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二是解决管理方面体现自身行业特点不够的问题,如医院制剂、新药审批、管理体制、民族医药、医生从业、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医疗服务模式、中西医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等。 吴崇其说,中医药立法,首先应当认清形势。据了解,在国外,韩国、泰国颁布了有关传统医药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就连一直抵制中医药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都颁布了有关中医药、针灸的地方法规。因此,加快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同时,中医药立法不应单纯是中医药管理局的事情,应当由有关部门把这个问题争取列入国家立法计划,还要组织相应的班子,就当前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明确中医法究竟要调整哪些法律关系,规范哪些行为,解决哪些需要用法的手段解决的问题,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 吴崇其指出,法律在制定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问题,在立法中要建立中医药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明确监督主体,分清监管职责。一部新法律的制定,必须做好与已有法律的衔接,在现有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填补空白、理顺交叉、解决矛盾和健全体系,特别是要创新机制、体现特色。中医药立法要站在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利益高度,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代表国家确立发展传统医药的基本制度,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为建立和谐社会立法。中医药立法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建立,既要体现其是国家的一部专门法,又要体现为我国中医药的一部基本法,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保护和发展好传统医药的历史性根本问题,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中医药方针和政策固定下来,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设计一系列体现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 吴崇其表示,自然科学离不开社会科学,如果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成两张皮的话,要想在自然科学里发展是不可能的。中医药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物质财富,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很多疾病西医解决不了,中医药就能解决。药其实是医的延续,并不是药的本身。所以,中医药立法一定要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和明确的目标。(文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