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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药立法应对人民负责 对历史负责
点击次数:2727次2005-10-1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两周年暨传统医药立法座谈会上指出,传统医药立法应

对人民负责  对历史负责

    10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邀请了卫生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几个部委局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在会上说,近一个时期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领导都指出应加强传统医药立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立法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是件大事,要站在国家的高度,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立法要反映在整个传统医药发展过程中,包括医疗、产业、科技、环保、资源等方面的情况,综合体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中医药的发展面临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要通过立法更好地促进它的发展,保护它的发展,使民族的宝贵遗产得以弘扬光大。
  座谈会上,大家就如何明确中医药的法律地位问题交换了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司李春芳说,传统医药立法对未来中医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发改委正在考虑“十一五”期间中医院的发展规划问题,在立法中应该明确中医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地位。既要考虑中医院发展中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与医改的方向衔接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刘文武指出,立法首先要解决中医的地位问题,例如,医疗事故处理中,如果按照西医规范诊疗出现问题可以免责,但是按照中医规范治疗出现问题,就可能被追究责任,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邓海桑指出,传统医药立法是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有着重要意义。但在立法中所考虑的问题要全面,首先要明确主体,不仅要考虑权利主体,更要考虑责任主体和诉求主体,有权无责是很多法律的通病,要避免这样的问题出现。另外,要把中医药中可规范的特殊性明确到法律中。座谈会上,就中西医是否应该分开执业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教育部高教司办公室康凯认为,在中医教育中,西医课程占很大比例,而西医教育中,中医课程非常少,所以,立法中对西医医生开中药的行为要予以规范管理。
  大家还就立法中要涉及的医师准入制度、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中药药品管理与规范等问题交流了看法。(中国中医药报 记者厉秀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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