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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会费标准的意见
点击次数:4124次2006-10-26
      (2006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学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员是学会的基础,发展会员,做好会员登记和会费收缴工作,是学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交纳会费是会员依据学会章程应尽的义务,是增强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反映了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对学会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体会员单位对学会的大力资助,是学会优化活动内容、拓展活动范围、提升活动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经江苏省中医药学会第九次、中西医结合学会第六次、针灸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江苏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学会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作以下调整:个人会员30元人民币/人/年;团体会员2000元人民币/年;外籍会员60美元/人/年。会费按照以上标准按届统一收取,由学会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加强学会能力建设,以及按照学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以上意见,请全体会员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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