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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江苏省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24465次2012-11-29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江苏省针灸学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根据《会章》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术组织工作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学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1.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二级学术组织,是开展各项活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学科发展的核心。
  2.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全体委员讨论,特殊情况下可由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
  3.根据总会的模式及学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不得直接冠以“江苏”字样,正式名称应为“江苏省某某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另立章程。
  4.主要任务:
  (1)根据总会及省学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3)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4)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5)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6)指导各市学会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联系。

第二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
  1.随着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针灸科学技术的发展,该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2.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学科工作的会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3.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汇编相关学术资料。
  4.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前,一般应先成立专业委员会筹委会,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成立专业委员会。
  5.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2~3人作为发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队伍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和可能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向省学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表一式二份。
  6.省学会受理申请报告后,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送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省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7.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省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人为宜。在省学会领导下,由学术部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全省委员的建议名单,原则上由占全省2/3以上省辖市的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委员会,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参加。在征求省辖市学会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确认其会员资格后,确定委员人数,报省学会备案。
  8.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9.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备案并出具证明,同时向江苏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申请专业委员会挂靠的条件和办法
  1.凡在相关专业学科中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力量,并能对学会及专业委员会提供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医疗、教育、科研单位,均可申请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挂靠。
  2.符合申请专业委员会挂靠条件的单位可提交申请,由省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派专人考察后,视考察结果予以审批。
  3.凡获得相关专业委员会挂靠的单位,须每年与省学会签订相关挂靠协议,对能够认真履行挂靠协议条款的单位,下一年可正常续签协议。如挂靠单位无能力履行协议条款,下一年协议自动取消,不再续签。
  4.针对各挂靠单位履行协议的情况,如发现挂靠单位借专业委员会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以及有损省学会声誉的行为,省学会将保留随时取消挂靠协议的权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学会办公会议对申报材料审定后,在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颁发聘书予以聘任,并由省学会正式行文至各委员所在单位备案。
  2.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因故空缺时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主持工作。
  3.专业委员会设学术秘书1~2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4.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4年,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二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方法和注意事项
  1.专业委员会应及时换届,换届工作应在省学会领导下,由学术部负责会同各省辖市学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热心承担学会工作的学会会员。主任、副主任委员除具有上述条件外,应起到省内本学科带头人作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3.委员名额的分配应注意本专业学科各主要领域及工作需要,适当考虑地区、部队和系统外的分布,但不平均分配。原则上同一单位中分配名额为省级2~3名,市级1~2名,县级1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的分布要发挥各地的优势,不宜较多集中在某一地区。
  4.专业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一般不少于1/3。新增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续聘,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另定。
  5.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市学会或有关单位从本地区、本单位学科带头人中挑选,或由上届正副主任委员提名推荐。
  6.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兼任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在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两个学会同类专业委员会中兼任。

第六条 表彰奖惩
  1.凡本届卸任后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视其在任期间对学会发展的贡献以及个人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可特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由省学会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卸任后,视其在任期间参与学会工作的情况,由省学会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2.省学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专业委员会和先进个人的工作,对评选出的先进专业委员会和先进个人发给证书和奖金。
  3.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业委员会每年均应安排一次与专业相关的活动,至少每两年应举行一次综合性学术年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专业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请省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专业委员会违反学会《章程》及上述规定,由省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2次未能参加学术活动则作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可经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提请省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发文取消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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