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强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成因繁杂,涉及多个方面,但也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基层医疗卫生薄弱、服务能力不强密切相关。为了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我厅已明确:把卫生资源向基层转移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卫生改革的重点。
在城市,重点要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6月下旬,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我卫生服务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厅将认真贯彻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活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网络、队伍建设,强化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资举办的格局。同时将城市卫生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与建设,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部分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确保到年底全省省辖市70%以上、县级市城区60%以上的街道建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07年,基本建成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分工、双向转诊的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全省省辖市90%以上、县级市城区80%以上的街道建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以上的区(市)建成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
在农村,一方面加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年内完成苏北地区300个乡镇卫生院技术装备改善任务,为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培训1000名技术骨干,并积极争取年内对苏南、苏中8市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另一方面,全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对非建制镇卫生院进行改制。在建制镇卫生院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今年各市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明年全面推开。同时开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试点,通过契约方式明确政府与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使乡镇卫生院成为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落实经营自主权。
二、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认真总结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几年来的情况,采取以下几项措施,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努力降低药品零售价格。
一是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范围。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二是扩大招标药品品种和数量。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80%以上的品种上纳入集中招标,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不低于当年药品采购金额的80%。同时推行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
三是严格执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差别差价率的作价办法,按规定降低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患者。
四是继续实行医疗机构“药占比”上限控制措施,扩大实施范围。全省三级医院“药占比”控制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再下降1个百分点。凡是达不到控制指标的医院,单位不得申报基本现代化医院,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全省公立二级医疗机构今年要全面实行“药占比”控制措施。
五是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试点,探索建立透明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药品招标工作今年按照以市为单位进行,明年过渡到以省为单位。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推进医务公开,提高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整治力度,规范医疗行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今年全省医院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实现零增长,全省出院病人平均住院费用增幅在前三年平均增幅的基础上再下降2个百分点。
一是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认真落实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诊疗规范,推行区域内同级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报告单共享制度、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抽查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测网络,实行医生处方评价制度并定期公布,制定药品使用动态监控及超常预警制度。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取消医院内部奖金分配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的做法,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出台《严禁医院资金分配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的意见》,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医院管理年”及医院工作常规检查和评价的范围。
三是坚决整治收受回扣和收受病人钱物等行为,保持对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我厅明确的“五条禁令”,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医务人员,严格对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建立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作为对其执业资质考核的依据。
四是坚持公布医疗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季度公示全省三级医院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住院病人费用、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等医疗信息,并逐步增加公示信息量。从今年三季度起公布各医院门急诊病人和出院病人的平均费用。各地负责公示二级医疗机构的服务信息。
五是制定《医疗卫生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推进院务公开、医务公开,把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医疗和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投诉渠道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