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stcm.com 2013年1月8日 9:11:57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的精神,修订并颁布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附后)。局科技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作为国家中医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旨在进一步调动科技力量、组合科技资源、服务发展、创新驱动,针对具有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科技问题,改进和规范科技立项和管理。
依据新修订的《办法》,今后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将立足行业需求,发扬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项目设置更为开放灵活,经费投入模式更为多元,方向目标更为鲜明,更加注重成果的实效性和可转化性。
依据新修订的《办法》,在以下方面更注重创新:
一是项目的立项突出针对性,紧密贴近实际需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服务和支持的视野进一步拓宽,内容进一步体现不同层次的特点。
二是项目设置依需要分类设置,进一步加强分类引导,一些重点项目将探索实施举国体制,一些类别采取发布专项指南或省局协商合作立项、或企业产学研结合论证立项等,满足不同方面不同内容的科研需求。目前已在行业内外启动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专项。
三是改革既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项经费资助的单一模式,引导地方政府、承担单位多渠道投入,合理吸纳社会资金,形成多方筹措资助的模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维护研发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立足服务和搭建平台,加强组织协调,优化各管理流程。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形成良好的科研运行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该项工作尚属探索,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改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稳步、有序、分类推进局级科研项目的实施,目前考虑立项将注重朝向以下几个方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科研需求;符合中医医理的诊疗仪器设备研发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的科研需求;中药资源普查的科研需求;中医预防保健(“治未病”)服务研究的科研需求;广大临床一线解决关键疑难问题和成果转化需求等。 (魏 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力量、组合科技资源、服务发展、创新驱动,针对具有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科技问题,改进和规范科技立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并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提供贮备或提供基础性工作,是国家中医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实行政府立项引导、专家咨询论证,多方筹措资金、规范过程管理的原则,鼓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其他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保障相应的条件和经费,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按要求参加检查、评估和验收,并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科技项目评估咨询专家库,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在参与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恪守保密、回避和廉洁等原则。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行业和事业发展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分类别设立科技项目专项或计划,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根据相关指南或中医药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的科技问题,凡具备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的工作基础、具备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申报科技项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承担单位和申请人,并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项目申请和建议。
第十一条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提出咨询意见。根据专家意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立项项目及下设课题,并下达计划,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根据相关工作基础和发展需求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制订科技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科技项目实施的目标和任务,确定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预期达到的技术指标,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签订《任务书》。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并按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包括会议答辩、现场考察、书面审核等形式,由验收专家组进行评估评议。
第十五条 完成任务严重不足,或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或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经费使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项经费、地方和承担单位筹措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项目具体经费可根据各相关方面的约定落实。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科技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技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或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5〕8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