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stcm.com 2012年11月23日 9:23:02
中医针灸申遗成功2周年之际,记者对我国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海外传播的进展等情况,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针灸学会秘书长杨金生和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博士、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针灸”项目办公室秘书王莹莹。
2010年11月24日,“中医针灸”成功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此后,为落实在申报文本中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做的有关保护措施的各项承诺,并扩大中医针灸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后的宣传推广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文化部的部署,“中医针灸”申遗保护单位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宣传工作。“中医针灸传承保护与发展专家座谈会”,“相约北京—中医针灸展”,“首届皇甫谧故里拜祖大典暨《针灸甲乙经》学术思想国际研讨会”,程莘农、贺普仁等代表性传承人的学术思想传承会议以及今年6~7月国务院侨办组织的“文化中国·名家讲坛”在法国、匈牙利、奥地利等国进行中医文化与养生保健系列活动,有效地宣传了博大精深的中医针灸文化和医疗技术。
杨金生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加之传统医药的专业文化特征,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保护“非遗”要落到实处
杨金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先要明确传统医药保护的内容,对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要有明确科学的界定,保护其所传承的核心内容保持不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是保护、尊重,承认价值、合理利用和提供援助。他呼吁,应当通过申报彰显遗产,认同遗产,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更多关注,从而调动各方力量,更好地保护这些珍贵的遗产。
其次,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要忽略传承人。他说:“遗产的所有者,遗产的主体、遗产的申报主体和传承人三者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需要研究清楚,否则会影响到申报主体的确定,也会对保护工作造成直接的影响。”文化部虽已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但其中对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资格认定和相关待遇等社会认可方面没有进一步细化,致使传承人才的培养工作没有规范保障。现在大部分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也是全国名老中医专家,而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部分是“民间医师”。但因条件和制度的局限,他们却很难符合现行执业医师的要求,使其传承受到诸多限制。
为此,他建议,加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期建设,有计划地在中医药行业内广泛开展,在国家、省、市、县4级保护体系下,实行分级保护,设立多层次的保护主体,应建立健全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切实有效地对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第三,保护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财政专项支持。杨金生说:“目前我们还没有像日本、韩国那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国家法律,民众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与保护意识都还欠缺。尤其是在传统医药领域,如一些民间的传统治疗方法未列入卫生部的基本诊疗技术目录当中;民间医生常用的膏、散或鲜药制剂也存在管理上的不便。所以需要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与药品监督、卫生执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能更好的衔接。
目前国家级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60个,除前期用于申报的少量经费外,还没有财政设专项经费真正意义上的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申报后保护措施落实不力的问题,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杨金生说:“中医针灸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面对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各国的期待,我们承诺,保护措施更需要专业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才能落实。”
加强政策研究 制定细则
杨金生还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就传统医药类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传统医药类项目评审与保护制定规范,成立传承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处理申报主体与传承人、传承保护单位与代表性传承人的关系;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政策,明确保护范围和有关传承的责任主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进行有效保护;制定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切实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当正确认识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处理好传统与现代、文化与医术、公共遗产资源与个人发明创造、局部与整体以及县、市、省和国家不同级别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避免目前多头管理和盲目申报,以确保中医类非遗项目的有序申报和保护。
此外,中医药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世界记忆工程”,为中医药走向世界、与其他民族文化和现代医学相互交流提供了直接有效的平台,为我们向全世界展现中医药文化的博大精深提供了契机。王莹莹介绍,就在今年10月份,文化部发布了通知,加大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督查工作的力度。她说,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并规定:列入名录后如果保护不当,将从名录中删除。希望有关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积极设立专项经费,开展“中医针灸”的传承保护工作,进行传承保护内容的调研整理研究、中医针灸保护内容、保护模式、传承机制等研究,兑现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医针灸传承保护内容研究、传承机制研究、传承人工作室和传承队伍的完善、传承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出版,针灸博物馆的完善、针灸文化节和公共信息网的宣传以及国内外传承技艺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的召开等方面所做的具体的承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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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2004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了《公约》。200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又出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文件。2010年11月2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国内外正式宣布“中医针灸”成功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中医药报 谭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