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全文见三版),指导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
《指南》提出,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协调机制,中医药事业费要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并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10%以上;县卫生局要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建立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作用,制定提高补偿比例等鼓励政策,引导参合农村居民选择应用中医药服务。
对于县级中医院建设,《指南》要求医院一级临床科室要达到10个以上;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建立县级中医医院基层指导长效机制,强化县级中医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业务协作,包括对口支援、双向转诊等,并作为考核和评价县级中医医院的重要指标。
对于乡镇卫生院,《指南》提出,要独立设置中医科,中医类别医师人数占比不低于25%,要有基本中医药设备;要在健康档案中记录中医体质辨识内容,能开展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不少于10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并能开展中医康复服务;同时,指导村卫生室业务。
《指南》还提出,农村中医药人才要注重培养中医全科医生,并引导农村西医人员学习和运用中医药。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的乡村医生每两年要接受100学时以上培训;鼓励中医师承人员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此外,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长效机制,分层分类对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推广应用。农村医疗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要达到100%;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人掌握不少于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人掌握不少于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高新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