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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点击次数:2487次2010-11-4

www.jstcm.com                 2010年11月4日           11:28:39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全文附后),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第五部分。经过3年试点工作,药店中医坐堂这种传统坐诊形式今后将在全国开展。

  管理办法规定,除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外,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医师,应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店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自2007年7月启动,最初在河北、辽宁、黑龙江等9个省份的10个地区进行试点,2008年年底,试点范围扩大至48个地区,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前期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减轻了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弘扬了中医药文化,规范了药店坐堂医行为,有效打击了非法行医,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此次文件的出台,将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所有地区,将更加方便群众看中医、吃中药,让中医药更加深入人心。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

  第十条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 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 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 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 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 财务、收费、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十) 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2010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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