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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大法呼之欲出
点击次数:1625次2009-3-13

www.jstcm.com                   2009年3月13日                11:30:01

      中医药界企盼多年的《中(传统)医药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令代表委员们倍感振奋。法律出台有无明确的时间表?推动立法得解决哪些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直到今天,这部几代人不懈努力推动的“中医大法”,究竟意味什么?

  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去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主席佘靖提交了一份“关于将《中医药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提案,当年得到落实。对中医立法问题,她已关注20多年。她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任职局长期间出台的《中医药条例》,就是经过前后17年的反复修改和协调。

  正式出台《中(传统)医药法》还需多久?“能在本届政府主政期间出台,就是非常好的结果了”,佘靖委员说,“不过现在社会环境比从前要好,相信不会太久”。

  列入人大立法计划以后,还需做大量的工作。得在现有中医药法草案基础上进一步调研,明确指导思想、立法目的、重点解决的问题,取得共识后形成新的修改稿,之后要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逐级通过后,最后报送全国人大,再行讨论。在此过程中,得和十几个部门逐一协调。

  代表委员们表示,虽然盼望法律早日出台,但还是希望这部法能尽量完善,因为出台后再次修订很困难,为此,他们宁愿“在甜蜜中等待”。

  据了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把推动中医药立法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正细致开展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抓紧修改中医药法草案。

  将以更高效力统领全局

  我国法律体系分若干层级,最高级是宪法,其次是法律,再次为行政法规(如国务院条例、地方法规),往下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佘靖委员介绍,2003年颁布的《中医药条例》属行政法规,虽然在依法保障中医药发展中发挥一定作用,但它的效力层级较低,制定中医药法非常必要。

  其他行业的《高等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和正在推动的《中(传统)医药法》效力层级平行。“这将是一部统领中医药事业的权威大法”,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邓州市中医院院长唐祖宣说。

  全球近百个国家都制定了传统医药的有关法律法规,而我国作为传统医药大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传统医药法。目前10余部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分散,如中医师管理在《执业医师法》,中药管理在《药品管理法》、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间重复、缺失、互相矛盾的地方有很多,对中医药特殊性考虑不够。

  比如,中药炮制是中医药传承的关键性技术,理应得到保护,已列入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中,但是,由于审批合资工厂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合资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有几十家,很难保证炮制技术不流失。再如,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保护中医药创新,而对传统的中医药知识很难提供有效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曹洪欣建议,要按照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管理中医药,加快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不是只为了“规范”,而更要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把中西医并重落在实处。

  希望是保护促进发展法

  出台中医药法,能解决中医药发展的哪些难题?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表达了自己对《中(传统)医药法》的几点期待。

  于文明委员说,希望这是一部保护促进发展法,能解决中医药发展难题。希望通过立法,提高中华民族保护发展中医药(含民族医药)的意识,使发展、保护、创新中医药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希望通过立法,使一系列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得以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和补偿机制,实现中西医优势互补、中西医并重;希望通过立法,能保障中医药传承下去,保障中医药能按照自己的规律和特点创新发展,建立医疗保健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药注册的相关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所副所长杨金生,希望通过中医立法能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基层中医药创造的社会经济价值萎缩,有些县中医院,中医药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仅占全院的20%。二是师徒相授、特殊制剂和特有诊疗方法等中医原有优势在体制内得不到重视,比如腹针、针灸治疗仪不在医疗收费项目之列。三是现行管理体系没有充分体现中西医并重,中医药在一些大卫生的政策法规中常常“缺席滞后”,需要另行补充或修改。他希望中医药法能协调其他法规,给中医药以发展“空间”。

  温建民、王旭东等全国政协委员都表达了对中医药法出台的期待,认为中医立法可正视听、立地位,“以后随意反对中医就得有‘说法’了!”“希望中医药法草稿出来后,一定要先在业内征求意见,尤其是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中国中医药报 马骏 柴玉 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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