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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强烈建议将《中医药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
点击次数:1668次2008-3-18

 www.jstcm.com              2008年3月18日           12:56:17

     江苏中医药信息网消息,[中国中医药报]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出台《中医药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约有50多位代表委员联名或单独递交了中医药立法的相关议案和提案。大家一致认为,落实国务院“制定和实施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指示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迫切需要加快中医药立法,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中医药法制化历程

  记者了解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有关中医药的法律制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确立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此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87年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与此同时,全国有24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中医药法规。此外,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独自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中医机构、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医药法制建设跟不上形势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告诉记者,虽然我国中医药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他说,现行与中医药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约10余部,内容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中医药法律框架,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专门法律,不能全面统筹、调整中医药事业发展。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在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过程中,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力度不够。另外,现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只对中医药创新保护作了规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基本没有体现,很难提供有效的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化,目前管理职能划分不明确,执行效率低,保护措施不健全,中药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挑战。

  制定《中医药法》迫在眉睫

  采访中,中医药界代表委员认为中医药法制建设滞后是制约中医药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通过立法解决中医药发展的突出问题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代表唐祖宣认为,国家制定的一些中医药方针政策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制度措施,现实工作中易出现因人而异的状况,导致了地区之间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不同时期不稳定的情况,影响了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能够更有效、持久地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唐祖宣指出,制定中医药法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维护人民健康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医药特点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加强中医药传承、保护中医药资源与传统知识的需要,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中领先地位的需要。

  他说,许多国家都在鼓励发展和应用传统医药,作为解决人类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和有限支付费用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在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保健中的作用,以解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而现行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以规范管理为主,体现对中医药的保护、扶持、发展不够,特别是管理上对中医药的特殊性考虑不够,未能充分体现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因此,应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体现其特点的综合性中医药法律,依法规范中医药各项工作,保障中医药健康发展。

  唐祖宣表示,目前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经验的传承缺乏长效、稳定的制度保障,一些中医药的独特、有效诊疗技术和方法未能很好地得到传承,有的濒临失传;中医药传统知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被不当占有、使用屡屡发生;此外,中药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我国是传统医药的发源地之一,是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始终保持领先的地位。我国的中医药管理与法制建设经验对世界各国产生了积极影响,有些国家在制定传统医药有关法律法规时,借鉴和汲取了我国中医药的管理经验。但是,我国中医药的立法从制定国家专门法律的角度来看,却滞后于其他国家。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传统医学全球战略决议》中,世界卫生组织敦促会员国根据既定的国家立法和机制,酌情制定和实施关于传统医药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支持适当使用传统医药并根据本国情况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健体系。谈到这些,各位代表委员纷纷表示,中医药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制定《中医药法》势在必行

  全国政协委员李辅仁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医药行业应该团结起来,集思广益,抓住时机,共同促成中医药立法的成功。他认为,制定《中医药法》势在必行。

  全国政协委员米烈汉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为制定传统医药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医药条例》已颁布实施多年,全国各地出台了地方性中医药法规,这为中医药立法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建国五十多年来的中医药工作实践,在管理上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对中医药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给我们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经验。

  唐祖宣透露,他递交的关于加快中医药立法的议案有30多位代表签名表示支持,其中不乏业外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图娅、全国政协委员王新陆等人在采访中也均表示支持尽快制定《中医药法》。大家认为,中医药立法不但迫切需要、切实可行,而且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建议将《中医药法》列入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计划,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及时颁布实施,以保护、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高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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